Tax Advisory
税务顾问
以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预算运营的机构、为公益目的设立的法人,适用的规定与营利企业不同。分别核算、固有目的事业准备金、捐赠财产的后续管理,都是一般企业不会遇到的课题,我们逐项厘清。
公共机构与地方自治团体出资出捐机构的税务顾问
非营利法人的分别核算与固有目的事业准备金设计
公益法人捐赠财产的后续管理、公示与外部税务确认
书面答复与定期顾问契约
营利企业的标准无法照搬
非营利法人仅就收益事业所得缴纳法人税。但收益事业的边界在哪里、共同发生的费用依何标准分摊,各机构不尽相同。公共机构方面,所收补助金与出捐金的法律性质决定是否计入应税收入,增值税的免税判定也与一般营业人不同。若按营利企业的标准处理,不是缴了本不该缴的税,就是数年后连同滞纳金一并被追缴。
非营利法人 — 我们会审视这些项目
收益事业与非收益事业的分别核算
法人税法要求两套会计分别记录。共同发生的人事费与管理费依何标准分配,直接决定实际税额。分配标准一经确定即须持续沿用,因此必须在一开始就定准。
固有目的事业准备金
收益事业所得的一定范围可计提为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但计提后须在五年内用于固有目的事业,未能支出的金额将转回并于当时课税。我们会将计提金额与支出计划一并设计。
利息与股息所得的课税方式
可选择以源泉扣缴了结,或与其他收益事业所得合并申报。何者有利视当年损益而定,我们会先行测算再决定。
增值税免税判定
教育、医疗与文化服务符合要件者免税,超出要件的部分则应税。兼营应税与免税业务时,进项税额的分摊标准也须事先确定。
公益法人 — 受赠之后才是关键
继承税及赠与税法对捐赠予公益法人的财产不予课税,作为交换,则持续确认该财产是否确实用于公益。一旦违反要件,即便距捐赠时点已过多年,仍会被课征赠与税。
捐赠财产直接用于公益目的事业
原则上须自受赠之日起三年内直接用于公益目的事业。因不得已事由而延迟者,须将该事由与计划留存为依据。
股份持有上限
受赠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法定比例时,超出部分将被课征赠与税。上限依法人类型及是否符合特定要件而异,宜于受赠前确认。
决算文件公示与外部税务确认
超过一定规模的公益法人须公示决算文件并接受外部专家的税务确认;规模更大者还须接受外部会计审计。逾期将被课以滞纳金。
禁止捐赠人及特殊关系人使用
捐赠人或其特殊关系人使用捐赠财产或从中获益者,将被课以滞纳金。我们会一并检视董监事的选任与交易关系。
公共机构 — 实务中常见的争点
依机构类型判断纳税义务
国家与地方自治团体无法人税纳税义务,但出资、出捐机构与公营企业大多为纳税义务人。我们从设立依据法令查起。
补助金与出捐金是否计入收入
是否课税取决于该笔资金的法律性质。我们会一并确认拨付的依据法令、使用限制条件与结算义务后作出判断。
增值税应税与免税的分界
向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供应的货物与劳务免税,但设有例外。尤其在代办、委托架构下,须先厘清由谁开具发票,方能避免进项税额的问题。
顾问服务如何进行
- 01
掌握现况
检视设立依据法令与章程,以及最近三年的申报书与决算文件,确认目前的处理方式。
- 02
厘清争点
就现行处理中可能引发争议之处,以及被忽略的节税项目,一并整理后向您报告。
- 03
书面答复
所咨询的事项,我们以相关法令与解释函令、判例为依据出具书面答复。该文件在审计或税务稽查时即可作为佐证资料。
- 04
定期顾问
可按月或按案件签约。决算期与申报期,我们会依时程主动与您联系。
非营利法人与公共机构的税务处理,结论会因设立依据法令、章程及业务的具体内容而不同。上述为一般性说明,实际判断须于确认贵机构的个别事实关系与相关法令后提供。
